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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wiss Confederation

Swiss Confederation
永久中立国—瑞士

简史:公 元3世纪阿勒曼尼人(日耳曼民族)迁入瑞士东部和北部,勃艮第人迁入西部并建立了第一个勃艮策王朝。公元11世纪受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。1648年摆脱神 圣罗马帝国的统治,宣布独立,奉行中立政策,1798年,拿破仑一世侵吞瑞士,将其改为“海尔维第共和国”。1803年,瑞士恢复联邦。1815年,维也 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,1848年瑞士制定新宪法,设立联邦委员会,从此成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。在两次世界大战中,瑞士均保持中立。瑞士自1948 年起一直是联合国的观察员国。在2002年3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,54.6%的瑞士选民和瑞士23个州中的12个州赞成瑞士加入联合国。2002年9月 10日,第57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,正式接纳瑞士联邦为联合国新的会员国。

政治:瑞 士是联邦制国家,各州为主权州,有自己的宪法。联邦委员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。联邦议会由具有同等权限的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,是联邦的立法机构。只有两院 取得一致,法律或决议才能生效。联邦委员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,联邦委员会主席为瑞士联邦主席,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。任期一年,不得连任。根据宪法规 定,瑞士实行“公民表决”(即公民投票)和“公民倡议”形式的直接民主。凡修改宪法条款、签订期限为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重要国际组织,必须经过公 民表决并由各州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
军事:瑞 士实行全民兵役制度,18岁至42岁的健康男子每隔两年必须抽出3个星期时间到军队服役,服役人员也可选择一次性服役。男子的总服役时间为260天,女性 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,可以持枪参加各项军事任务。瑞士军队有22万(包括8万名预备役人员和2万名新兵学员),职能为国防与防范恐怖主义。

外交:瑞士为“永久中立国”,奉行积极的中立政策。“普遍性”、“善良服务”和“国际合作”是构成其外交政策的三要素。2005年6月,瑞士公民表决批准加入《申根协定》。